为方便广大群众办理相关事项,现将本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告知承诺书等公示如下。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
盐城市大丰区卫健委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在依法向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卫生健康委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规程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向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卫生健康委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卫生健康委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委办理行政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享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由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建立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清单范围,并根据实施情况和设立依据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本委根据行政事项办理流程和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内容主要包括:
(一)办理行政事项的卫生健康委;
(二)行政事项设立的法定和政策依据;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四)事中事后核查的方式;
(五)办理流程和时限。
第八条 本委制作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证明事项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二)证明的内容;
(三)承诺的方式;
(四)承诺的核查和公示;
(五)不实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二)已经知晓和理解卫生健康委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已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
(五)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 申请人向本委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
申请人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曾做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一条 本委应当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得分阶段零散告知,不得擅自增加无政策依据的办事条件和证明材料要求。
第十二条 承诺书一般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人签署承诺书应当经申请人特别授权,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的事项,不得代为承诺。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承诺书后,本委应当依据书面承诺办理行政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本委应当根据证明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情况确定承诺核查方式:
(一)在线核查,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核查的证照类证明事项,应当现场或者在相关行政事项办结之日起7日内完成;
(二)现场核查,需要至现场检查、勘验的证明事项,应当在相关行政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三)协助核查,相关信息未实现网络共享、卫生健康委难以独自核查的,可以在相关行政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请求其他卫生健康委协助完成;
(四)公示核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可以在相关行政事项办结后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部门网站或者在办事大厅、街道(社区)公示栏等场所向社会公示30日。
本委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卫生健康委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本委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行政事项的特点,决定对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予核查。
第十六条 在核查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尚未办结的事项终止办理;已经办结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给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虚假承诺获得行政给付的,申请人应当退还给付的款物;未主动退还的,卫生健康委应当依法追偿。
第十七条 本委尚未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书面提出撤回承诺申请,经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撤回承诺,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在日常监管中,本委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将申请人承诺情况全面记入信用档案。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第二十条 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诉举报的,本委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告 知 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聘用证明
二、设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本证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本证明事项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委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查
1.7个工作日内在线核查;
2.3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
3.30个工作日内协助核查;
4.免予核查。
八、承诺的公示
不予公示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说明:上述带𡐱内容为卫生健康委勾选事项,卫生健康委应当在告知前勾选确定。
回 执
本人已阅读上述告知书,选择𡐱提交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𡐱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住址:
申请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本人(本单位)现作出如下承诺:
已经知晓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符合需由告知书中证明材料证明的(条件、要求)。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